就业暂行规定

文章来源:  |  发布时间:2007-11-26  |  【打印】 【关闭

  

  1、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"双向选择"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。春季毕业生不超过一月底;夏季毕业生不超过五月底。
  2、凡是通过"双向选择"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研究生,应征得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,并签订教育部统一印制的《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》。《就业协议书》一经签订,用人单位、培养单位和毕业研究生三方都应严格遵守协议,不得随意违约。就业计划下达后,毕业研究生要求调整单位的,按违约处理。
  3、对报考博士(或进入博士后流动站)尚等待录取通知的毕业研究生,可同期参加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"双向选择",培养单位和毕业生本人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情况,考取的按自然减员对待;未考取的按"双向选择"的协议就业。
  4、对报考国家公务员的统分毕业研究生,培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录用证明材料上报就业建议计划。
  5、对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研究生,应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请并填写《出国留学申请表》,培养单位批准后,在上报就业建议计划时,按生源地区列入回省二次分配计划。派遣时成行的按减员处理,未成行的按计划派遣。
  6、凡不能按期答辩的研究生,应事先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向研究生部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《延期申请表》,经批准后,不列入就业计划。已经列入就业计划的要按期答辩,否则按肄业生或结业生派遣。
  7、结业和肄业(退学)的研究生均回生源所在地区就业,有接收单位的予以一次性派遣;在本年度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,原则上不再负责派遣,将其档案、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,自谋职业(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)。
  8、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研究生,不得列入就业计划,应允许其回家休养。一年内病愈且有接收单位的,可列入下一届就业计划;满一年仍未病愈的,按病退处理,将其户口、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。
  9、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下达之后,原则上不予改派。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跨地区调整的,经培养单位报院同意后,填写《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调整改派审批表》(附原派遣单位同意改派函和拟调整单位同意接收函,由院报教育部审批,并办理改派手续。
  10、根据教育部的规定,以定向和委托培养方式招收的研究生,要严格按合同就业,不得办理改派手续。
  11、毕业研究生如不顾国家需要,经教育仍坚持个人无理要求,拒不履行就业协议,自派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去工作单位报到,由培养单位报院批准,取消其报到资格,并由学生本人偿还在读期间享受的全部生活补助费和全部培养费后,将其户口、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。